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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辱骂、挠伤民警     嚣张女子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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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3-01-23 14:42:39 打印 字号: | |


女子孙某,在民警处置警情时不仅拒不配合,还对其辱骂和撕扯,甚至还用手挠民警面部。最终,孙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22年1月27日晚,时年40岁女子孙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而后竟动手殴打对方。当晚10时58分,民警接到有人打架的报警电话后,立即驱车火速赶到现场,对孙某表明警察身份让其配合调查,可对方却不肯。经民警多次劝告,并三次口头传唤孙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可她不但不听,还多次辱骂民警,并推搡、挠伤民警郭某,致其面部损伤、右上臂软组织损伤。最终,民警将孙某强行带回派出所。次日,孙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警方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22年2月5日,孙某因殴打他人,被警方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的处罚。经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民警郭某下颏部二处划伤为轻微伤。2022年2月17日,孙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警方刑拘。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取得受伤警察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造成一名警察轻微伤,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鉴于被告人孙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地司法局已对其作出审前调查评估,认为其符合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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