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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要货没有要货款也没有    法院判决业务员退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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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坤 李响  发布时间:2023-01-22 14:41:30 打印 字号: | |


某超市经营者陈某,先付款给业务员赵某鸡货款111685元。让陈某没想到的是,向赵某要鸡货没有,要求退还货款也没有。在多次索要的情况下,赵某返还给陈某货款3万元,尚欠81685元。而后,陈某一纸诉状将赵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赵某退还货款81685元。

男子陈某,家住兴隆台区,经营一家超市;赵某,家住抚顺,是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名业务员。2021年1月29日至3月8日期间,陈某多次从赵某处批发鸡货,然后进行零售。2021年4月7日,巧舌如簧的赵某来到陈某所经营的超市,声称提前交付货款可得到一定优惠,而后陈某支付货款111685元。于是,赵某出具欠据一张,兹有陈某因经营需要,在赵某任职的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货,赵某任职为该公司业务员。赵某收款后,将某食品有限公司的鸡货发货给陈某,现双方经结算,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3月8日止,赵某尚拖欠陈某鸡货货款111685元。付完货款后,陈某多次向赵某要货,可对方总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经过多次索要,赵某于2021年4月14日至5月6日先后三次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总计3万元。随后,陈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及其所在的某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81685元,并承担涉诉费用。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原告从被告赵某处购买鸡货,并将货款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赵某,被告赵某应依约向原告提供货物,但被告赵某未履行发货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赵某退还货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出具的欠据,能够证明其对退还原告货款的事实及数额的认可,在出具欠据后,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退还货款3万元,故被告赵某应退还原告货款81685元。被告赵某虽系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赵某存在履行职务的客观表象,且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赵某出具欠据的行为不认可,故被告赵某的行为既不属于职务行为,亦不构成表见代理或有权代理,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赵某代表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其销售货物,原告要求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赵某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既不答辩又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陈某货款81685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9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某负担921元。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1842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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