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金某出借银行卡给他人,还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从中获利1500元。最终,金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未缴纳)。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2年2月初,金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结交一名陌生好友,而后按照对方要求办理银行卡,然后乘车前往江苏。次日,那名陌生男子将金某接到盐城郊区的一处平房内,在明知对方使用银行卡进行收款、转账,且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金某仍按照对方要求将其手中三张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手机提供给对方使用,并配合对方多次进行人脸识别,其涉案银行卡结算金额共计296万元,从中获利1500元。2022年3月10日,金某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警方刑拘,同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未缴纳);追缴被告人金某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