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从外地返回盘锦需要报备规定的情况下,货车司机王某不但不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备,还隐瞒曾经前往疫情重点管控地区的事实。最终,王某因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男子王某,家住盘山县农村,是一名货车司机,也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2020年12月23日,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直到2021年2月27日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王某驾驶货车搞运输,每个月的收入比较稳定的,生活得也不错。为了运输蔬菜,王某在2022年3月19日至21日期间,多次驾驶货车往返于海城和长春之间,3月21日11时许返回盘锦。在明知从外地返回盘锦需要报备规定的情况下,王某未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向相关人员隐瞒曾经前往疫情重点管控地区长春的事实。同年3月22日下午,王某接到负责疫情防控人员通知其集中隔离的电话后,未立即前往集中隔离地点。当晚10时许,王某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阳性,致多名居民被封控、密接和次密接几十人被集中隔离。同年3月24日,王某因违反防疫政策,被警方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受疫情影响未执行)、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9日,王某因涉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有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