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与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而后厮打到一起,造成于某右膝盖受伤。最终,宁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医疗费、鉴定费共计36814.1元。
2021年6月27日4时40分许,宁某与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而后厮打到一起。在厮打过程中,宁某将于某拽倒在地,造成于某右膝盖着地受伤无法站立,后被他人拉开送到医院进行治疗,花掉医疗费35813.1元。2021年9月7日,经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于某所受外伤致有髌骨骨折,手术治疗,为轻伤二级。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宁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要求被告人宁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即已由他人垫付的医疗费35813.1元、鉴定费1001元,应由被告人宁某承担。
2022年1月27日,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宁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医疗费、鉴定费共计36814.1元(该款由他人垫付),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人于某不服判决,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宁某的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法院审理过程中,事实证据均未发生变化,故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予以确认。审判程序合法。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