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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骗取27万余元获刑六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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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娄丹 张杨  发布时间:2023-01-15 15:17:07 打印 字号: | |

为了让朋友雷某认为自己有还款能力,齐某将他人所有的一辆“捷豹”轿车交给雷某使用,而后将租用的“丰田普拉多”越野客车交予雷某,并取回“捷豹”轿车。在短短8个多月时间内,齐某虚构经营车队的车辆需要缴纳保险、发放司机工资等事实,多次向被害人雷某借款共计27.04万元。最终,齐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2019年开始,齐某经常向朋友雷某小额借款,后陆续归还,至2020年年底尚欠4000元。2021年4月3日至2022年1月10日,齐某虚构经营车队的车辆需要缴纳保险费、发放司机工资等事实,多次向被害人雷某借款共计27.04万元。期间,2021年10月14日,齐某为了让雷某认为其有还款能力,将他人所有的一辆“捷豹”轿车交给雷某使用,后将租用的“丰田普拉多”越野客车交予雷某,并取回“捷豹”轿车。2021年10月,雷某让齐某提供“丰田普拉多”越野客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齐某找他人制作了一份假机动车登记证书交给雷某。2022年1月4日,雷某夫妇要求使用债权购买那辆“丰田普拉多”越野客车,并与齐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车辆交易价格为25.5万元。2022年1月10日,齐某将假行驶证交给雷某。次日,雷某到车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件皆为伪造。2022年1月13日,警方将涉嫌犯诈骗罪的齐某抓获,当场扣押赃款9000元。齐某将骗得赃款,用于偿还外债、消费等支出,余款42986.77元存在韩某名下银行账户内,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齐某伪造车辆登记证书前的19万元借款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内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2020年年底前被告人齐某所欠被害人雷某的4000元系诈骗取得,被害人雷某夫妇亦认为该款系朋友间小额欠款,且该行为的发生不在起诉书指控的时间范围内,故应从犯罪数额内扣除;被告人齐某编造借款事实,利用朋友间的信任骗取被害人钱财,用于偿还欠款和个人消费等支出,至案发前无法归还,造成被害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虚构事实骗取的钱财皆应计入犯罪数额,故对辩护人扣除4000元犯罪数额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不予采纳。2022年7月11日,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齐某退赔被害人雷某270400元(其中9000元已返还),在案冻结韩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42986.77元及其利息发还被害人雷某,余款依法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齐某不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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