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多次通过当面、打电话、投诉等方式,追讨拖欠的劳务费,但刘某一直予以拒绝,张某只好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给付张某劳务费4500元。
男子张某,家住兴隆台区,是一名货车司机。2020年3月,某物流有限公司、刘某雇佣张某为其提供货运运输服务,口头约定劳务费为每天400元。于是,张某在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一年,双方确认剩余1.2万元劳务费未结算。而后,某物流有限公司、刘某及张某三方约定,劳务费由某物流有限公司、刘某各支付一半。没过多久,某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张某6000元;刘某给付张某1500元,尚欠4500元。为追回拖欠的劳务费,张某多次通过当面、打电话、投诉等方式追讨,但刘某对张某的正当、合理请求一直予以拒绝。在万般无奈之际,张某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支付拖欠的劳务费4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某物流有限公司、刘某雇佣原告张某进行劳务活动,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原告当庭陈述,能够认定原告曾为某物流有限公司、刘某提供劳务并产生劳务费,某物流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责任,被告刘某至今未付剩余款项,故被告刘某应就剩余未付款项承担实际付款责任。被告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及相关证据行使抗辩的权利,亦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