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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汇票多次转让后承兑遭拒   法院判决支付票据承兑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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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兴隆台区法院 孟熙 李响  发布时间:2023-01-16 15:11:53 打印 字号: | |

一张价值32.5万元汇票,经过多次背书转让后,承兑遭拒,而后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承兑款 32.5万元。

2020年9月29日,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上记载事项为: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29日,到期无条件付款,出票人开户银行为某银行,出票金额32.5万元,收票人为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可转让。同年10月10日,该汇票由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当日该汇票又转让给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2月10日,该汇票由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背书转让给某贸易有限公司,当日该汇票又转让给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同年3月4日,该汇票由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某机械配件厂。同年9月26日,该汇票由某机械配件厂背书转让给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9月29日,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向出票人承兑,却遭拒。于是,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将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票据承兑款3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案涉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付后向背书人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依法承担给付责任,故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票据承兑款32.5万元及利息(以32.5万元为基数,自2021 年 9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承兑款 32.5万元, 并以3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6190元。

 


 

来源: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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