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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法院:审结首例公司“对赌协议”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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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阳 安琪  发布时间:2022-12-15 09:45: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辽东湾法庭审结首例公司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案件。目标公司与投资方之间的对赌协议纠纷,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持续热点,也引发了司法界的广泛关注。

2017年,原告A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B公司、魏某、王某作为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目标公司为被告C公司,C法定代表人为魏某某。原告向被告转入10,000,000元即取得C公司15%的股权。当出现因乙方亏损、重大诚信等问题导致延迟履行本协议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在30日内将甲方股权回购或甲方有权将股权转让给其它买方。”2017年、2018年,被告C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每年给付原告利润分配款300,000元。2019年,被告C公司未给付原告利润分配款。2021年,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履行回购股权的告知函》,要求被告回购原告所持有的C公司股权。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对赌协议”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具有合理性,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魏某、王某、魏某某、B公司给付原告A公司投资款10,000,000元及利息。法官认为,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当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认定协议有效并支持协议实际履行。这既是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投资,从而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是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原则,为进一步打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奠定坚实的司法基础。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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