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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刘某诉张某、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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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晓侠  发布时间:2022-12-02 14:55:4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系经营海鲜批发生意的摊贩。被告张某与被告韩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曾共同租赁经营市场内的海鲜摊床一处,期间曾多次从原告处赊购各类海鲜。2020年4月,经原告与被告张某对账,尚余海鲜货款60,000.00元未结清。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二被告现已分居,海鲜摊床亦不再经营。2020年9月27日,张某将韩某某诉至盘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2020年10月12日,盘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张某的离婚诉求。

对于原告提交的账单、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告韩某某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韩某某质证表示自己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知情。经庭审质证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韩某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货款60,00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依约及时结清货款。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被告虽已分居,但本案货款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负担。被告以其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债务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诉求二被告共同给付货款,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庭审中放弃相关利息的诉求,系其对自有权利的自由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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