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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贺某某和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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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飞  发布时间:2022-12-05 14:53:0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贺某某系盘锦市双台子区万合小区×-×-×××室的业主,被告李某某系楼上×××室业主。2021年6月24日上午,因被告房屋的卫生间水管爆裂,导致原告房屋及屋内物品被水浸泡。原、被告就财产损失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中,被告申请对原告的财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盘锦某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结论为: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11月3日的评估总值为29,279.00元(大写:贰万玖仟贰佰柒拾玖元整),被告垫付鉴定费2,000.00元。

裁判结果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贺某某财产损失人民币19,895.30元(已扣除原告贺某某应承担的被告李某某垫付的鉴定费60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房屋漏水,致使原告财产受到损失,被告李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提出应当由承租人夏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并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作为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的水、电、煤气和有关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被告未尽管理职责,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与承租人之间的责任应如何划分可另案起诉。关于原告财产损失范围及价值的认定,盘锦某资产评估事务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原告财物损失的数额为29,279.00元。被告对资产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认为该评估报告存在扩大评估范围和未对财产确定成新率等情形。盘锦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就被告的异议做出《答复意见》,《答复意见》载明“异议人提出的诉求我所无法评估鉴定,无法为贵院提供真实、准确的评估结论,决定申请做退卷处理。”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鉴于该份评估报告书中的财产损失评估明细表将厨房吊顶、卫生间吊顶、电视柜、床、沙发、茶几、包等并非永久损坏的部分物品列入财产损失范围,且对于财产损失系按照物品全新状态计算评估值,同时结合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及本院现场调查情况,可知原告在漏水情况发生后,未对房屋及屋内物品进行及时清理,造成财产损失扩大,原告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对被告提出的抗辩观点予以采纳。综上,参照评估报告认定的原告财物损失数额,酌定原告贺某某对其损失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李某某对原告贺某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数额应为29,279.00元X70%=20,495.30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提供后期安置费12000元及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后期安置费及误工费并非原告的直接财产损失,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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