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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借两万只还一万二 告到法院讨回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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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墨涵  发布时间:2022-11-15 12:29:37 打印 字号: | |


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徐某通过朋友于某从罗某处借款两万元,在多次催要的情况下,徐某偿还12000元,余款却迟迟不肯给付,而后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徐某偿还原告罗某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

多年前,男子于某从老家锦州来到盘锦,在双台子区开了一家饭店。由于菜味独特价格不贵,徐某经常带着朋友前来光顾,一来二去与店主于某成为好朋友。2018年3月20日,徐某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于某借款,手头不阔绰的于某无钱借给对方,只好将此事说给女服务员罗某。听完于某的讲述后,罗某当即答应借给徐某两万元,徐某也当场承诺一个月内还款。还款期限内,徐某偿还12000元,尚欠8000元。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徐某于2020年3月20日为罗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8000元,还款期限为2021年3月20日。同时,于某以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还款期限已过,徐某仍不肯还款,罗某只好一纸诉状将徐某、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切涉案费用。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原告诉求被告徐某支付剩余借款本金8000元,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应从逾期之日,即2021年3月21日开始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给付原告逾期利息。鉴于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法院依法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关于被告要求于某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借条中显示于某系证人,并非担保人,故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罗某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某负担。原告此前预交的50元,予以退还。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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