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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欠薪六千余元竟不给 打工仔一纸诉状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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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墨涵  发布时间:2022-11-14 12:28:20 打印 字号: | |


项目承包人顾某,欠打工仔顾某等人劳务费总计6020元竟不给,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顾某给付原告马某劳务费6020元。

几年前,经朋友孙某介绍,马某与顾某相识,而后成为好朋友。两人出生于同年同月,马某比顾某大14天,顾某是某项目承包人,马某则是一个打工仔。2020年6月至9月,马某及张某等6人,在顾某所承包的工地做钢筋工。工程竣工后,顾某未能如约给付劳务费,并于2021年9月13日给马某及其他工友统一出具欠据一份,标明欠马某等人6020元,承诺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付。给付期过后,虽经马某等人多次催要,可顾某均以各种理由进行塘拖,一直不肯给付。随后,马某代表另五人一纸诉状将顾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给付劳务费6020元,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以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未足额支付劳务费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认为自己只是工程的承包人之一,且发包方为了防止其克扣工人工资而将劳务费直接发放到原告等人银行卡内,其并非本案劳务费的给付义务人的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认可。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马某劳务费602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顾某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应予退还。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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