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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借款九万元后不全额还款 一纸诉状讨回余款五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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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墨涵本  发布时间:2022-11-13 12:21:11 打印 字号: | |


以临时用钱为由,贾某先后三次朋友郑某处借款9万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可贾某尚欠5.5万元未还,而后被郑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偿还原告郑借款本金55000元。

  几年前,贾某与郑某相识,而后成为好朋友。202111月初,贾某以临时用钱为由向郑某借款,对方听后当即点头应允,贾某当场承诺几天还款。随后,郑某在短短四天时间内,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贾某总计9万元。

而后,贾某陆续偿还部分款项,经双方对账,截至20211124日尚欠郑某55000元。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郑某一纸诉状将贾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贾之间的借贷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出借款项,被告理应如约偿还,被告未及时偿还系违约。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诉讼主张,被告贾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在法院送达应诉材料及举证通知书期限届满后,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该笔借款的利息及借款期限,但被告逾期还款占用原告的资金给原告造成了利息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计付逾期利息,利率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22414日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该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故逾期利息应当为,从2022414日起,以本金5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借款本金55000元,并从2022414日起,以本金5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0%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被告贾负担。原告郑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75应予以退还。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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