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丁某,拖欠装修工韩某材料费及人工费7.4万元,而后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丁某给付原告韩某欠款7.4万元。
男子丁某,家住大洼区农村,是一名项目承包人。2020年,丁某承包了某酒店工程改造项目,而后找到装修工韩某,让其从事白钢、铁艺、玻璃等项目施工,双方约定韩某提供材料制作并负责安装,丁某先付工程款。几天后,丁某找到韩某,让韩某立即施工,并说近几日手头不阔绰,工程完工后立马支付工程款。让韩某没想到的是,工程竣工后,丁某也未给付材料款及人工费。2021年2月4日,丁某给韩某写下一张载有“本人丁某由于某酒店材料及人工事情,于2021年2月4日亏欠韩某74000元,经双方协商利息为0元,债务人必须于2021年5月1日前将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因为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的欠条。约定期限到期后,丁某还是没有给付材料款及人工费7.4万元,韩某只好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材料款及人工费7.4万元,并承担涉诉费用。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被告欠付原告材料费及人工费7.4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款项,现被告逾期支付已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材料款及人工费7.4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韩某欠款7.4万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