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汽油后储存在自家院内,然后通过非法改装加油机、车辆运输的方式,向他人销售汽油,并从中非法获利。最终,宋某、房某因犯危险作业罪分别获刑。
宋某与房某,系同村村民,且关系要好。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宋某、房某在无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汽油24.66吨,并储存在自家院内。而后,二人通过非法改装加油机、车辆运输的方式,向他人销售汽油23.21吨,非法获利18869.73元。2022年3月24日,宋某、房某因涉嫌犯危险作业罪被警方刑拘,同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房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作用主要,系主犯;被告人房某作用次要,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房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宋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房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宋某、房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一万八千八百六十九元七角三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加油机一个、“现代”轿车一辆(车牌号辽L0W×××)、“金杯”汽车一辆(车牌辽G×××N×)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