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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卖四张银行卡获利一千六    贪财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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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2-10-19 21:44:32 打印 字号: | |


为获取利益,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售、出借的情况下,黄某按照他人要求办理4张银行卡进行出售,共获利1600元。最终,黄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

男子黄某,家住盘山县农村,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1991年出生的黄某,因犯盗窃罪先后五次入狱服刑,刑期累计为五年一个月,直到2020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为获取利益,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售、出借的情况下,黄某于2022年2月10日,按照他人要求先后办理4张银行卡,然后以每张400元的价格进行出售,并协助他人开通网上银行,设置网银密码还提供U盾。据警方介绍,黄某出售的四张银行卡结算金额共计295万元。2022年4月2日,黄某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警方刑拘,同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追缴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一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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