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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明知毒品还贩卖两次 获利六百获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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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2-11-06 21:41:01 打印 字号: | |


在明知冰毒是毒品的情况下,刘某还先后两次贩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六百元。最终,刘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据办案法官介绍,1977年出生的刘某,家住盘山县农村,是一名农民。因吸食毒品,刘某先后三次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瘾君子。2022年4月26日,民警获悉刘某吸食冰毒的信息后,立即赶到其家中将其抓获。面对火眼金睛的民警,刘某不但交代了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还交代了3年前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19年9月份的一天,刘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冰毒,然后高价卖给朋友高某0.4克,从中获利300元。同年11月的一天,刘某又从他人手中购买冰毒,而后高价卖给朋友高某0.3克,从中获利300元。随后,公安机关对刘某毛发及高某尿样进行检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2022年4月26日,刘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警方刑拘,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甲基苯丙胺(冰毒)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关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因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未能如实供述,不符合坦白的构成条件,故不予认定。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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