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报停供暖后,暖气爆裂跑水造成房屋及衣物受损。最终,法院判决某热力有限公司赔偿陈某损失15100元。
女子陈某,家住兴隆台区某小区,是一名退休工人。2019年供暖季,陈某向某热力有限公司报停供暖,并签订停供协议,排空暖气片存水,至2021年度取暖期未缴费供暖。2021年1月12日,陈某接到楼下邻居电话,说她家房屋跑水。随后,陈某通知某热力有限公司,该公司立即派人将供暖阀门关闭,同时将两端供暖管线切断。经检查,陈某发现屋内装修工程及衣物受损。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陈某一纸诉状将某热力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2855元及本案涉诉费用。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物权受到侵害,给物权人造成损失,物权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被告某热力有限公司负有对已报停供暖用户及时关闭阀门并检查阀门是否关闭严实的义务,现原告房屋因暖气爆裂大量漏水,造成屋内装修工程及衣服物品受损,故被告应对该受损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法院采纳盘锦世辅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对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中的12100元及鉴定费3000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因房屋漏水导致无法居住租房费用及后期装修期间租房费用问题,虽然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数额,但鉴于原告家因暖气爆裂漏水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确实导致原告房屋使用功能受限,一定时间内无法居住使用,法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租房损失3000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其物业费、房租、取暖费及交通费,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热力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屋内装修工程及衣服物品损失12100元;被告某热力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租房损失3000元;被告某热力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鉴定费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7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348.50元,由原告负担222元,被告负担12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