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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姑姑借用侄子名义贷款买房 侄子去世后其女儿拒绝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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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熙 李响  发布时间:2022-11-06 21:37:52 打印 字号: | |


姑姑王某某,借用侄子名义贷款买了一处房屋,可侄子去世后其女儿王某拒绝过户。于是,王某某不得已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某小区9幢1单元903室(房屋面积54.57平方米)归王某某所有。

2010年5月3日,王某某与侄子王某清签署书面材料一份,约定王某某借用王某清名义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处,并借用王某清身份证、 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工资证明,以名王某清义办理房屋贷款。次日,王某清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选房协议书》一份,约定购买后者开发的9幢1单元903室,定金为6万元。2012年12月7日,双方签订《认购书》。 2013年5月15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总房款为199028元,王某某采用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于2013年5月14日支付首付款79028元,并于2013年6月13日将银行按揭贷款12万元打入出卖人账户。房款及契税等费用,均由王某某支付,后续房贷亦由王某某偿还。房屋交付后,由王某某及其配偶装修并入住使用至今。2015年5月25日,王某某及王某清的工作单位某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我单位退休职工王某某于2010年5月在某小区购买小户型房屋一套,由于该人已超过贷款年龄,特借用其侄子王某清名字(也是我厂职工)办理一切购房贷款等手续,其产权实为王某某所有。2021年8月1日,王某清因病去世,王某作为其女儿,系其唯一顺位继承人。随后,王某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位于某小区9幢1单元903室为原告王某某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变更至原告王某某名下,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中,案涉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此时物权尚未设立,原告所要求确认的系对案涉房屋未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待权。原告与被告父亲王某清之间约定由原告以王某清名义办理贷款购买房屋,该约定未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等,双方协议应为有效,此外原告提供了房款及房贷均由其支付、房屋持续由其占有并使用的相关证据,亦可以证实王某某借用王某清名义购买的事实,故案涉房屋应归原告所有。王某清去世后,被告作为其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坐落于某小区9幢1单元903室(房屋面积54.57平方米)房屋归原告王某某所有,被告在该房屋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不动产登记。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负担12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2460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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