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购买一批床品四件套后,委托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收件时却发现床品包装湿透、严重破损,遂拒签收商品。经过多次沟通后,某物流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予赔偿,张某只好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某物流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即申请人住所地(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终,法院作出裁定运输目的地法院(原告张某所在地)有管辖权。
2021年7月20日,张某购买一批床品四件套共计22940元,并于同年7月29日委托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2021年7月30日,某物流有限公司将床品四件套运送至目的地,张某收件时发现床品包装湿透、严重破损,全部床品均有较大程度的污渍,无法出售,遂拒签收。而后,张某与某物流有限公司沟通,对方同意对床品四件套进行干洗,但干洗后仍然有较多污渍,无法达到出售标准。随后,张某又与某物流有限公司协商,经过多次沟通后未果,某物流有限公司亦不再理会张某,明确表示不予赔偿。在万般无奈之际,张某将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
经审查,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运输合同的目的地为盘锦市双台子区,故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