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同事扫码支付货款,可同事曲某却迟迟不肯还款,而后崔某一纸诉状将对方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曲某偿还欠款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曲某与崔某,系同事关系,在某商场工作。2022年4月1日至5日期间,曲某经营超市时,对崔某称通过支付宝花呗付款能享有优惠,并要求崔某用名下花呗代其扫码支付货款。而后,崔某用花呗扫码支付货款,总计为15900元。2022年4月24日,曲某为崔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共计欠款15900元。随后,曲某偿还欠款900元,尚欠15000元。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崔某一纸诉状将曲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受被告委托付款,被告应依约定偿还原告所支付的款项。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尾款15000元,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崔某欠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9元,由被告负担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此前预交的198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