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种植户的信任,于某对外谎称自己有大米加工厂,到农村以高于市场价格收购水稻,然后低价卖给大米加工厂,并从中获利。在短短10个月时间内,于某收购66户种植户380余万斤水稻,总计381.1731万元。最终,于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时年30岁的于某,家住大洼区,是一名无业人员。2021年4月,于某凭着一张三寸不烂之舌,对外声称自己有大米加工厂,然后以高于市场价格收购水稻。而后,于某将高价赊购来的水稻,低价卖给大米加工厂,并从中获利。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期间,于某以向种植户承诺延迟几日给付粮款和出具欠条的方式,共收购66户种植户380余万斤水稻,总计381.1731万元。2022年1月12日,于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警方刑拘,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于某到案后,能够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于某的违法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银行卡两张,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