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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 俩男子因犯赌博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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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畅 马颂佳  发布时间:2022-11-02 21:28:03 打印 字号: | |


杨某和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最终,杨某因犯赌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张某因犯赌博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杨某与张某,均家住大洼区某村,关系要好。1976年出生的杨某,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两次入狱服刑,直到2017年刑满释放。2022年2月13日至3月1日期间,杨某组织卢某、董某、马某等二十余人,在自家以扑克牌“推大十”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15000元。此间,张某为杨某组织的赌局提供帮助,获利4200元。2022年3月1日,警方将杨某抓获,并当场扣押手机一部;同年5月20日,警方将张某抓获。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主要,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作用次要,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杨某、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履行法律义务,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大洼区司法局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四千二百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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