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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解朋友燃眉之急后却不还款 一纸诉状讨回三万余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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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墨涵  发布时间:2022-11-08 21:26:35 打印 字号: | |


以没钱付工人工资为由,张某从朋友张某某处借款31200元以解燃眉之急,可还款日期过后,张某却迟迟不肯还款。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31200元及利息。

2019年11月3日,张某以没钱付工人工资为由,从朋友张某某处借款31200元,约定于2020年3月末一次性还清,并出具欠条一张。还款日期过后,虽经张某某多次催要,但张某一直未还款,并于2021年11月14日给张某某重新出具借条。而后,张某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1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涉诉费用。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借款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张某某实际支付了借款,被告理应偿还借款。对于借款金额,被告于2021年11月14日给原告重新出具的借条中明确记载借款数额为31200元,且有被告亲笔签名、捺印,为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视为双方就31200元的借款金额达成合意。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312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应自原告主张权利时起支付逾期利息,故法院将自本次起诉之日起按照法律标准予以认定。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31200元及利息(以31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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