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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男子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肇事  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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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畅 马颂佳  发布时间:2022-10-12 21:25:18 打印 字号: | |


冯某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时,与相对方向由南向北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当场死亡。最终,冯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男子冯某,家住大洼区农村,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2020年9月1日,冯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直到同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22年2月15日17时20分许,冯某酒后驾驶辽L×××××轿车由北向南行至某路段时,驶入路面左侧与相对方向由南向北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待。经交管部门认定,冯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遇情况操作不当驶入路面左侧是此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及过错,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是此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及过错,张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冯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mg/100ml;张某胸腹及头面部损伤可导致其死亡;辽L×××××轿车行驶速度约为84km/h,两轮摩托车行驶速度约为52km/h。2022年3月18日,冯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拘,同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遇情况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冯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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