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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获利三千八  贪财男子获刑七个月还被处罚金六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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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畅 马颂佳  发布时间:2022-10-13 21:22:44 打印 字号: | |


贪财男子吴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共获利3800元。最终,吴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男子吴某,家住双台子区,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2011年11月25日,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直到2012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21年11月末,时年29岁的吴某,接受朋友的邀请担任司机,负责接送提供银行卡用于洗钱活动的卡主。2021年12月9日至12月10日,吴某按照朋友的要求,通过操作他人银行卡帮助朋友,将他人银行卡内收到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得的钱款,转出到指定银行账户或办理提现,共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70余万元,其中提现金额1万余元。在短短两天时间内,吴某共获利3800元。2021年12月11日,吴某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警方刑拘,2022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退缴了违法所得并缴纳了罚金,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该部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综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吴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三千八百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公安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的八千元及其利息、手机一部,退回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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