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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女浴客在温泉会馆摔倒受伤  温泉会馆承担经济损失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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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秋月  发布时间:2022-10-17 21:20:39 打印 字号: | |


女浴客纪某,在某温泉会馆从浴室湿区进入干区处时摔倒,造成身体多处损伤。最终,法院判决某温泉会馆承担经济损失三成。

2021年5月12日晚,时年72岁的纪某,在女儿的陪同下来到某温泉会馆洗浴,在从浴室湿区进入干区处时摔倒,造成身体多处损伤,花掉医药费总计2964元。随后,纪某一纸诉状将某温泉会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964元、照护费2000元、营养费1000元、恢复治疗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 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浴室的管理者,应对浴室配备相应的防滑措施,并加强对浴室的日常管理维护,亦应设置警示标志提醒他人注意安全。庭审中,被告称已经设置警示标识,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摔倒时已经采取了上述防滑措施和警示标识,故被告对其经营的场所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受伤后果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去浴室洗浴可能会有的风险也完全应当具备相关的认知和避免能力,众所周知浴场本是一个湿滑易摔的地方,作为浴客也应十分注意以防受伤,且原告当时身边有近亲属的陪同,近亲属亦未尽到足够的看护义务,原告对自己受伤的后果应自负主要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的过错程度,以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经济损失范围:医疗费,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原告提供了医疗费发票、购药发票,结合病历,其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964元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护理费,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本院根据医嘱建议确定护理期为14天,原告主张的护理费2000元,并未超过辽宁省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489.20元[(2964元+2000元)×30%]。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温泉会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纪某经济损失1489.2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负担75元,原告负担175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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