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介绍参加驾驶证增项学习为由,郭某收取赵某学费9000元,而后未安排赵某参加任何考试。经赵某多次索要,郭某分11次返还赵某5500元,余款3500元迟迟不返,赵某一纸诉状将郭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郭某返还赵某余款3500元。
出生于1981年的郭某,家住大洼区,是某驾校的业务员。2019年6月的一天,通过朋友介绍,郭某与赵某相识。持有A3驾驶证的赵某,想将驾驶证升级为A1,便找到郭某,郭某说参加驾驶证增项学习,就可以将驾驶证升级。而后,郭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赵某学费9000元,并为赵某出具收条,还当场承诺让赵某尽快参加考试。在接下来的日子里,郭某并未安排赵某参加任何考试。在赵某多次索要的情况下,郭某分11次返还赵某5500元,余款3500元迟迟不返。今年春节后,赵某一纸诉状将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学费3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涉诉费用。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经双方协商口头达成合意,该服务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学费9000元,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被告并未向原告提供驾驶技术培训服务并报名参加考试,属于违约,造成原告订立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经原告主张权利后仍未能全额返还上述款项,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故法院将按照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即缴费之日起按照法定标准计算予以支持。被告郭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或书面答辩,其行为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3500元,并从2021年11月2日起以3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