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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租赁房屋违约 承租人赔偿三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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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巴晓明 郭安福  发布时间:2022-09-29 13:16:46 打印 字号: | |


承租人符某,在租赁房屋时承诺对房屋进行装修,出租人张某也答应免除当年租金,可符某却没有对房屋进行装修,而后被张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承租人符某给付出租人张某33790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2019年9月11日,原告张某将其名下的某小区一处房屋出租给被告符某使用,被告符某将房屋用于员工居住。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五年,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该房屋第一年免费租给符某用于抵顶房屋装修费用,第二年起到租赁期满租金为14400元/年;符某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水、电、采暖、燃气、物业费、电梯费等费用)。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符某不得在房屋租赁期到期前提前解约,且须在下一年度房屋到期前一个月交纳完毕下一年度房租费用14400元,符某装修时须将张某房屋背面卧室北侧墙体打通并在赠送露台外墙处进行断桥铝窗户封闭,双方签约时符某须交纳张某2000元保证金,如有违反上述条款行为发生,张某将保留符某进行补偿的权利不予退返房屋保证金。符某承租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部分施工。后符某经营的门店闭店,员工亦未在承租的房屋居住。到第二年预交房租时前,张某向符某催要租金,双方产生争议,符某向张某转账4000元。2021年4月,双方针对房屋出租事宜再次协商未果,符某向张某微信转账5000元。2022年春节后,张某一纸诉状将符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终止房屋租赁协议,被告立即返还房屋并支付租金24000元,物业费4000元,违约金、补偿金、误工费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不返还被告保证金2000元。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符某于2019年9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承租房屋返还原告张某;被告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房屋租金14600元;原告张某不返还被告符某保证金2000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至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符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诉人张某交付了房屋,被上诉人符某应按约定交纳租赁费及物业费、电梯费等。《房屋租赁协议》第四条第一项约定“该房屋第一年张某免费租给符某用于抵顶房屋装修费用,第二年起到租赁期满租金为14400元/年”,第一年免费租金的前提条件是符某须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二审庭审中,符某承认其未装修,且截止一审起诉前符某仍未将案涉房屋返还张某。一审法院判令第一年免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该租金14400元。《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承租方即符某负担案涉房屋的物业费和电梯费。二审中张某提交的物业费和电梯费发票为2019年10月23日至2022年10月22日,其中物业费为4554元,电梯费为1440元。因符某一审起诉前未返还案涉房屋,一审法院判令2022年3月15日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2022年3月15日前的物业费3639元和电梯费1151元应由符某负担。符某除了给付张某一审判令的14600元外,应再给付张某第一年的租金14400元以及物业费3639元、电梯费1151元。张某主张给付其违约金、补偿金、误工费等费用1万元等问题,一审法院已判令符某因违约不返还2000押金,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补偿金、误工费等,张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损失存在,故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张某的上诉请求大部分成立,应予支持。补偿金、误工费等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终审判决:解除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符某于2019年9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被上诉人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承租房屋返还上诉人张某;上诉人张某不返还被上诉人符某保证金2000元。被上诉人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张某33790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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