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郑某,因感情不和欲离婚闹到法院。经盘山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王某不但放弃房产,还承诺抚养次女,并独自承担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债务20.5万元。
多年前,经他人介绍,男孩王某与女孩郑某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郑某发现王某人品好还头脑机灵,于是决定非王某不嫁。2000年9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次女出生于2013年。在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财产房屋两户、危化品运输车一辆(贷款车,还有7年车贷)、共同债务20.5万元。2020年年末,两人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而后开始分居。
2022年5月18日,郑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盘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次女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次女抚育费;家庭共同财产楼房两户(价值约50万元)、危化品运输车一辆(价值约35万元)应全部归原告所有;家庭欠个人共同债务20.5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日前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原、被告放弃分割名下共有的两处房产的请求,自愿将两处房产赠与两个婚生女,原告享有居住权;次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抚养费从协议离婚之日开始算起,于每月10日前付清);共同财产辽HH××××危化品运输车归被告所有,购买该车产生的贷款由被告偿还;共同债务20.5万元由被告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4075元,减半收取2037.5元,原告自愿负担,应予退还原告203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