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财舅舅陈某,私自将外甥邵某的新房出租,并从中获取房租。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邵某一纸诉状将陈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房屋。
邵某与舅舅陈某,均家住兴隆台区某小区。2018年春天,母亲生病住院,孝顺的邵某将没来得及装修的新房委托给陈某照看,让其时常到家中开窗户通风。2020年春节后的一天,邵某回新房却进不去屋,打电话给陈某,得知陈某已私自将该房屋出租,并己更换门锁。随后,邵某与陈某多次协商,要求陈某让租客归还并搬出房屋,可贪财的陈某却不予理睬。在万般无奈之际,邵某于2022年3月11日一纸诉状将陈某诉至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房屋登记在原告邵某名下,所有权归其所有,其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被告虽有亲戚关系,但未经原告邵某许可,被告无权占有案涉房屋。现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案涉房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及相关证据行使抗辩的权利,亦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并迁出位于兴隆台区某小区B-4-501室房屋。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邵某已预交,由被告陈某负担1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邵某负担0元,应予退还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