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帮他人用ATM机取款时,暗自记下密码,而后趁其不备偷偷调换,将自个儿银行卡给他人,将他人银行卡据为己有。随后,王某多次盗取他人银行卡内钱款,总计为4600元。最终,王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时年63岁男子王某,家住大洼区农村,是一名农民。2021年11月的一天,王某帮助王某某用ATM机取款时,暗自记下密码,而后趁其不备偷偷调换,将自个儿银行卡给王某某,将王某某银行卡据为己有。同年11月18日至12月6日期间,王某持王某某银行卡用ATM机多次盗取卡内存款,总计4600元。2021年12月17日,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案发后,王某主动退还王某某4600元,王某某对王树山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多次实施盗窃,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