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短十余天时间内,打工仔孟某驾车先后6次来到盘锦盗窃电瓶。最终,孟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男子孟某,家住台安县农村,是一名打工仔。2022年1月24日至2月10日期间,孟某驾驶辽L×××××轿车先后来到兴隆台区、大洼区和盘山县,利用扳手、锯条等作案工具,先后对停放在路边的油罐车、大货车实施6起盗窃,偷走电瓶共计12块。2022年2月14日,孟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警方刑拘,同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共计8096元。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扣押在案的白钢扳手三个、钢锯一把、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