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男王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而后用砖头、啤酒瓶击打他人头部,还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最终,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法院判处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2020年12月3日12时许,杨某与村民贾某等人相聚在一起吃饭喝酒。期间,杨某给同村村民王某打电话,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而后杨某大声辱骂王某。二十分钟后,年轻气盛的王某来到杨某所在地,操起砖头、啤酒瓶击打杨某头部,杨某住院治疗12天,花掉医疗费19048.94元。2021年2月19日,王某在其父亲王某某陪同下被传唤至当地派出所,可王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以暴力抗拒对其阻拦的民警,用拳头殴打民警和辅警,造成三人身体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杨某颅脑(脑脊液耳漏)损伤为轻伤一级,颅脑(硬膜下血肿)损伤为轻伤一级,颅脑(顶骨骨折)损伤为轻伤二级,头皮损伤为轻微伤;王某医学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王某实施涉案行为时,动机现实,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扰乱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应数罪并罚。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虽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其控制能力减弱,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能够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使用砖头击打杨某头部,属持械伤人,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案被告人王某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打伤,对本次事件负有过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应予赔偿。被告人王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其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监护人即其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王某父亲、周某(王某母亲)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误工时间按照一年计算,无事实依据,法院按照其住院时间计算误工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鉴定费,属实际支出,被告人王某应予赔偿。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072.93元,其本人财产不足以赔偿的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暨法定代理人王某、周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