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某以没开工资为由,拒绝将从某汽车租赁行开走的轿车归还给经营者褚某。在褚某强行开走轿车的情况下,脾气暴躁的蒲某用菜刀砍砸轿车,造成轿车多处受损。最终,蒲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男子蒲某,在某汽车租赁行工作,与经营者褚某关系要好。2021年2月10日,蒲某向褚某索要工资,褚某说资金紧张,让其再等几天。而后,褚某同意蒲某将放在租赁行里的辽L×××××轿车开走。
2021年8月6日,褚某去蒲某处取车,蒲某以其没开工资为由,拒绝归还轿车。同日23时许,褚某带领他人强行用铁棍将车库门撬开,然后将辽L×××××轿车从车库里倒出来。随后,脾气暴躁的蒲某,用菜刀将该车后风挡玻璃、左后侧玻璃、车内多媒体显示屏、后尾灯砍碎,车厢盖内线路砍断。
2021年8月7日,蒲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警方给予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同年10月9日,蒲某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29日,经大洼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鉴定,辽L×××××轿车被损坏的市场价格为26454元。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后被告人蒲某对被害人唐某(辽L×××××轿车的所有者)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得到被害人唐某的谅解,且事发起因褚某存在明显过错,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大洼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蒲某适用非监禁刑。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蒲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