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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贪财采购员既骗钱又骗物     犯诈骗罪获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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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畅 马颂佳  发布时间:2022-09-25 15:49:00 打印 字号: | |


贪财采购员朱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由,先后两次骗取他人财物总计13.209万元。最终,朱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男子朱某,家住兴隆台区,是某有限公司的一名采购员。2021年9月28日,朱某对材料供应商某物资经销处凃某谎称在网上购买一批磁铁,让其垫付货款、出具发票,待某有限公司报销后再返还货款。随后,凃某通过手机先后两次给朱某转款共计2.6万元。同年10月8日,朱某对凃某谎称其所在的有限公司需要购进槽钢100根、角钢100根、铁板6张。次日,朱某对经营者马某谎称,从某物资经销处要来一批钢材,让其帮助变卖。当日,马某雇佣车辆到某物资经销处取货,而后运到废旧市场销售,所得款项交给朱某。2021年10月14日,凃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朱某诈骗财物价值14.22047万元。经大洼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认定,涉案钢材价值10.609万元。2021年10月25日15时许,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次日,朱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朱某退赔被害人凃某十三万二千零九十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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