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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俩打工仔因琐事发生厮打    一人受伤一人获刑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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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畅 马颂佳  发布时间:2022-09-13 14:49:15 打印 字号: | |


出门在外打工,一定要克制脾气,与人为善很重要,否则就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悲剧。打工仔范某与郭某,本来关系非常要好,却因琐事争吵不休,而后厮打到一起。自认为吃亏的范某,拿起地上铁耙将郭某头部打伤。最终,范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几年前,男子范某从黑龙江老家来到盘锦,在某公司打工,与工友郭某相处得如同亲兄弟。2021年11月29日13时30分许,正在工作的范某与郭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而后相互厮打。见状后,同事们立即上前将两人拉开。随后,自认为吃亏的范某,迅速拿起地上的铁耙,将郭某头部打伤。次日,范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警方给予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同年12月10日,经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外伤致开放性颅骨骨折、颅内积气、头皮裂伤,急诊手术可见颅内游离碎骨片,硬脑膜破裂并予修补,为重伤二级。当日,范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22年3月16日,范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范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铁靶子一个,依法没收。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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