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无证驾驶三轮车行驶时,与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蒋某受伤、车辆受损。最终,孟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赔偿蒋某母亲及女儿经济损失总计近90万元。
2021年3月20日18时20分许,孟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某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蒋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孟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于受伤当日入院,于2021年4月23日出院回家,并于同年10月13日在家中死亡。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多发伤,继发肺部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而后,蒋某的母亲刘某、蒋某的女儿蒋某某将孟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人孟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总计近90万元。2022年1月6日,蒋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报警并陪同伤者去往医院,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因被告人孟某的犯罪行为给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依法予以赔偿。关于被害人蒋某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明确表示不主张,系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认可。关于护理费,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护理天数17天,经查因蒋某住院期间二级护理天数16天,故对护理天数按照16天计算。关于死亡赔偿金,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按照20年计算,经查蒋某死亡时已61周岁,故死亡赔偿金应按照19年计算。关于就医交通费,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按照每日20元计算,被告人亦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另对被告人孟某对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款中,由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预先垫付的32760.76元,应直接给付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被告人孟某垫付的2600元,应从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某、刘某人民币897 892.75元(933253.51元-32760.76元-2600元);被告人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人民币32760.76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某、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