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经常半夜驾车出行,竟惹怒邻居小伙子张某。为了发泄心中怒火,张某跑到王某家放火,造成其经济损失一万余元。最终,张某因犯放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男子王某与小伙子张某,均家住大洼区农村,且为邻居。2018年左右,因王某经常在半夜驾驶三轮车出行,严重影响了张某的睡眠。而后,年轻气盛的张某,在家里放哀乐不让王某睡觉,因而两家结下仇怨。2021年10月29日凌晨2时许,睡不着觉的张某,回想起与王某之间的矛盾后怒火冲天,火速赶往王某家放火,以解心头之恨。见王某家前院东屋墙外有一堆干枯秸秆,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其点燃后跑回家中。值得庆幸的是,张某妻子被噼噼啪啪的着火声惊醒,而后喊人救火,大火只烧着了东屋内存放的物品。在村民和消防官兵的共同努力下,着势凶猛的大火很快被扑灭,造成该屋内存放的4捆塑料布、250根尼龙绳、2块毡布和25袋水稻烧毁。当天,张某因涉嫌犯放火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经大洼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认定,张某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2275元。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邻里琐事纠纷,心怀不满,为发泄愤怒,在居民区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该部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因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于王某依据大洼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主张的财物损失12275元,被告人张某予以认可,故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人民币1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