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最终,李某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讨回住院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十级伤残总计5万余元。
男子李某,家住双台子区,是某有限公司的一名司机。2019年9月30日,某有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李某等27名员工投保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交纳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每人为5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的保险金额每人为18000元;保险期限自2019年9月30日0时起至2020年9月29日24时止。
2020年8月18日17时,李某驾驶辽LFL×××厢式货车行至欢四联门前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案外人王某驾驶的辽L×R×××面包车相撞,造成李某及王某受伤、两车损坏。李某被送到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胫骨平台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等,住院治疗44天。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无责任。2021年6月30日,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李某右胫骨平台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致右膝伤残程度十级,二次手术费用为1万元。2021年7月2日,盘锦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的致残程度为八级。2022年1月6日,李某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55400.00元(其中:住院津贴5400.00元,人身意外伤害险十级伤残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涉诉费用。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某有限公司在被告公司,为原告投保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作为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原告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每人保额50万元,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按50万元的10%计算,即5万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残疾保险金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住院补贴的请求, 原告住院44天,故按照住院每天补贴为100元标准,被告应支付原告住院补贴4400.00元。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保险金54400.00元。案件受理费1185.00元,减半收取592.50元(原告已预交1160.00元),由原告承担12.50元,被告承担 5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