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急需周转资金,生意人单某从朋友徐某手里借款20万元,而后竟不肯偿还。最终,徐某一纸诉状将单某诉至法院,不但讨回20万元借款,还有给付的逾期利息。
女子单某,家住兴隆台区,是一名生意人。2020年7月6日,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的单某,向朋友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次日,徐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单某20万元。后经徐某催要,单某于2021年2月10日书面承诺于同年3月底偿还20万元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徐某向单某多次催要欠款,均未果。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条,足以证实其向被告提供了借款的事实,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借条中虽未约定利息,但被告书面承诺于2021年3月底偿还借款,现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被告单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