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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砸伤对方头部     赔偿一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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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安福 娄丹  发布时间:2022-09-12 10:58:53 打印 字号: | |


  因卸土引发争执,脾气火爆的宋某放下手中的活,跑上前与张某发生争吵,并用砖头将张某头部砸伤。最终,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0892.36元。

  几年前,家住盘山县农村的宋某,承包了盐滩晒盐。2021年3月7日7时50分左右,宋某在自家盐滩东侧池楞上卸土时,遭到张某妻子的阻拦。而后,张某手持铁锹挖盐滩边上的土,朝宋某的盐滩里扬土,宋某妻子立即上前去抢张某的铁锹,并阻止张某扬土。见“战火”升级后,张某妻子上前抢丈夫手里的铁锹,以平息事态继续发展。在三人抢铁锹过程中,脾气火爆的宋某放下手中的活,跑上前与张某发生争吵,并用砖头将张某头部砸伤。张某在医院治疗 15天,被诊断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张某出院后,因与宋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张某只好诉至法院。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复印费共计10892.36元,其余损失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宋某不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在盐滩地卸土产生纠纷,现场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及双方的妻子,另拉土车司机赵某在现场拉土车的一侧。双方发生纠纷被上诉人晕倒后,当即报警并当天入院治疗。被上诉人的住院病志及当地派出所拍摄的物证照片,能证明被上诉人因此次纠纷受到了伤害。关于被上诉人的伤是由谁造成的问题。经查,公安机关做的询问笔录能证明现场发生语言争吵及肢体接触的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及双方的妻子。2021年3月7日9时10分,公安机关对司机赵某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的事实,也能证明被上诉人头部受伤,且是在上诉人奔过去后发生的。本案发生纠纷时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妻子均和被上诉人争抢铁锹,上诉人奔过去后被上诉人被打倒,一审法院认定该伤是上诉人造成的具有高度盖然性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提供双方发生纠纷及受到伤害结果的证据,完成了其举证责任,上诉人未提供相反证据否定该事实,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有用于治疗胃病用药问题与其病症不符的上诉理由。经查,被上诉人入院时有头痛、头晕、恶心等症状,被上诉人受伤后,引起胃部不适是常见现象,该用药系医生开具,而非被上诉人自行购买。故对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本案侵权行为未造成被上诉人身体功能上的损害,而是对被上诉人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故该案由应为健康权纠纷。一审判决的案由为身体权纠纷不当,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宋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9元,由上诉人宋某负担。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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