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基层法院动态
【以案普法】摔坏女经理手机还用脚踹女经理   食客被拘留十天还赔偿五千余元
分享到:
作者:高坤 李响  发布时间:2022-09-14 10:57:38 打印 字号: | |


  食客许某,因与其朋友争着结账,将无过错的饭店女经理逄某手机摔坏,然后还用脚踹了逄某前胸一脚,造成其多处损伤。最终,许某被警方给予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赔偿逄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

  女子逄某,是兴隆台区某饭店的一名经理。2021年12月5日晚,男子许某与几位朋友来到某饭店就餐。当晚8点半左右,许某因与其朋友争着结账,将无过错的逄某手机摔坏,然后还用脚踹了逄某前胸一脚。当晚,逄某被送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多处损伤。许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警方给予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病愈后,逄某一纸诉状将许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案卷里记载的内容,可以确认原告所受的伤害及财物损失系由被告的行为造成,故被告应对原告合理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手机维修费,原告提供的发票足以证实其为维修手机支出831元,对该笔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载明其就医、购药支出2018.94元。关于误工费,原告未住院,医院诊断建议原告休息一周,结合原告的收入情况,本院酌定原告的误工费应为2567.00元。关于交通费,鉴于原告就医诊治确需支出一定交通费用,本院酌定交通费为200元。关于营养费,医院的诊断中未载明原告需要额外补充营养,故对其提出的营养费损失,本院亦不予支持。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逄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16.94元;驳回原告逄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被告许某负担46.00元,原告逄某负担204.00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