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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法庭搬到“家门口” 高效便民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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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8-30 14:45:28 打印 字号: | |


双台子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为进一步满足群众多元化司法服务需求,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把为民服务解难题真正落到实处。近日,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干警,驱车来到双台子区陆家镇某村,以巡回审判方式将法庭搬到“家门口”,成功调解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据办案法官介绍,被告郭某、李某在原告某银行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用途为棚菜种植。该笔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两名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借款,故原告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同时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采用“走出法庭上门开庭”的方式,前往当事人居住地陆家镇某村现场组织庭审。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借款事实及欠款数额没有异议,表示自己实际收到贷款后将贷款转借给亲属使用,现在由于亲属家庭经济困难导致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承办法官当庭以案说法,告知被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谁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且银行为其发放了借款,谁承担清偿责任。

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郭某、李某表示愿意在近期克服困难,筹措资金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

庭审结束后,为提高当地群众的金融法律知识,防范金融风险,让金融更好助力乡村振兴,法官还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了法治宣传活动,针对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将《民法典》中相关规定向旁听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向旁听人员解释了“老赖”应承担的各种后果,被列入失信人的具体情形及追究“老赖”刑事责任的各种情况。让大家在今后借款或担保时,应当如何避免风险,减少纠纷发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提示群众及旁听村民:“为他人顶名贷款,只要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并取得了借款,就应视为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在法律上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的债务人,在无法还本付息的情况下,就要为自己的顶名行为承担上述法律后果。因此,当他人找你替他贷款或提供担保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多方考察实际借款人的信誉及偿还债务能力、负债情况,明确自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虑清楚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要轻信实际借款人作出的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承诺。”

此次巡回审理,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又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对当事人及旁听群众起到了很好的普法作用,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效果,告诫大家诚信做人,珍爱征信,为良好的金融环境提供可靠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此次法官走下审判台,走出法院、走进乡村、走进百姓心中,将法庭搬到田间地头,搬到村社农家,搬到老百姓最需要的地方,提升了诉源治理工作水平,切实做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下一步,双区法院将积极落实各项司法便民措施,以“小贴心”实现“真便利”,努力做到群众需求在哪里,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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