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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贩毒不算还容留他人吸毒 男子犯两种罪获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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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颂佳  发布时间:2022-08-30 14:41:01 打印 字号: | |


男子官某贩卖毒品不算,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最终,官某因犯贩卖毒品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1年4月初,项某与湖北人付某(另案处理)经人介绍相识,而后付某来到盘锦找到项某,让项某帮助贩卖冰毒。2021年4月16日,项某找到朱某并约定,由项某负责联系上线毒源,朱某负责贩卖和定价。据统计,朱某贩卖冰毒110.96克,项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10克,官某介绍贩卖冰毒70克。2021年4月22日,警方将朱某、项某和官某抓获,当场在朱某处扣押甲基苯丙胺(冰毒) 5.96克、在项某处扣押甲基苯丙胺5克。2020年上半年至2021年2月份左右,官某容留刘某、范某、杜某、叶某吸食冰毒。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项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其中被告人朱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10.96克,被告人项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10克,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官某明知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仍为他人介绍买家,介绍贩卖甲基苯丙胺7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官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官某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项某、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项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为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被告人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被告人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白色晶体(甲基苯丙胺)10.96克,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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