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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父子借款未能如数偿还 担保人替父子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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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2-08-30 10:43:36 打印 字号: | |


急需周转资金的冯某,与儿子冯某某从某有限公司借款15万元,范某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冯某父子尚欠9万元余款未能偿还,而后担保人范某代替冯某父子偿还。最终,范某一纸诉状将冯某父子诉至法院,讨回9万元代偿款。

2019年11月4日,做生意的冯某急需一笔周转资金,便与儿子冯某某来到某有限公司借款14万元,并出具由两人签字捺印的欠据一份,范某作为担保人亦在该欠据中签字捺印。冯某、冯某某与出借人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2月3日。借款到期后,冯某、冯某某只偿还出借人借款5万元,尚欠余款9万元。2021年9月5日,担保人范某将剩余借款9万元,代替冯某、冯某某偿还给出借人,出借人给范某出具收到全部案涉借款14万元的收据一张。此后,范某向冯某、冯某某追偿案涉款项未果,故诉讼至本院。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因被告冯某、冯某某未能按约偿还某有限公司的借款,导致作为该笔借款担保人的原告范某代二被告支付了相应款项,现原告诉请二被告偿付其代为偿还的部分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二被告偿付代偿款9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虽双方对于原告代偿后的债务利息未有明确约定,但二被告在原告代其清偿债务后不能及时向原告偿还所代付的款项,确给原告造成了实际上的资金占用损失,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相应债务利息的诉请,本院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实际代偿的日期予以确定。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冯某、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范某代偿款9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范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减半收取1025元,由二被告冯某、冯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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