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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偷亮化灯管卖钱未果 男子获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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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颂佳  发布时间:2022-08-30 10:41:18 打印 字号: | |


男子蒋某,见清水河两岸的亮化灯灯管为铝材质,遂产生盗窃灯管卖钱的想法,而后剪断电线盗窃灯管,没等卖钱就被警方抓获。最终,蒋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2年1月20日17时许,惯偷蒋某骑电动自行车来到清水河附近,发现河两岸的亮化灯灯管为铝材质,遂产生盗窃灯管卖钱的想法。于是,蒋某回家取来钳子和编织袋,将长约130米的亮化灯电线剪断,并将21根灯管盗走。次日13时30分许,蒋某再次骑电动自行车来到清水河附近,将前一天剪断电线的剩余38根亮化灯灯管拆下,然后扔在河北岸的草丛中。当蒋某准备继续拆除其他灯管时,被民警抓获。经统计,另有66根亮化灯灯管电线被剪断。

2022年1月21日,蒋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警方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的处罚。同年2月6日,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警方刑拘,同年2月18日被执行逮捕。经盘锦市大洼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鉴定,亮化灯每根185.5元。2022年1月24日,蒋某向公安机关缴纳罚款1000元,警方将扣押的亮化灯灯管返还给被害人。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盗窃部分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主动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红色胶皮把手、铁质钳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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