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暴利,男子景某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假烟,共销售1400多条获利3万元。最终,景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10月至2020年期间,景某在明知他人(另案处理)销售以假充真的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以每条80元至90元不等的价格购入香烟(同期烟草公司销售价格为160元|条),然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进行销售获利。此间,景某分别以每条95元至16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假烟,共计销售1400多条,销售金额约19万余元,获利3万元人民币。
2019年3月20日,烟草部门在景某家中查获某某香烟371条。经辽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在景某家中查获扣押的371条某某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扣押的某某香烟价值人民币5.936万元。
2020年12月14日10时许,警方接到烟草部门移交景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件。2021年9月23日,景某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景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明知是以假充真的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9万余元,尚未销售货值金额5.936万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大洼区司法局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景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景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