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杨某,酒后倒车时与后方停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最终,杨某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还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2年2月18日晚,杨某与几位朋友来到某饭店,而后饮酒小酌。当晚6时17分,酒足饭饱的杨某,驾驶辽L×××××小轿车在某饭店门前倒车时,与同方向后方停车辽L×××××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头晕脑胀的杨某顿时清醒,急忙驾车返回家中。当晚,杨某被交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地交代了驾车肇事经过。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8000元。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主动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